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82號
原 告 廣隆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隆
訴訟代理人 洪毓律師
被 告 香港商安登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錦榮
被 告 金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林錦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50萬元,且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11年4月18日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29.465元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73萬2500元(計算式:50萬×29.465=1473萬2500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17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威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