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02號
原 告 吳綺芸
訴訟代理人 詹傑翔律師
被 告 凌銘燦
威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志文
被 告 長堤第一景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曼麗
上列原告與被告凌銘燦等3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5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39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張韶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