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21號
原 告 嘉選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建發
被 告 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睿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。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萬377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8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陳威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