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27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
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
相 對 人 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翊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