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35號
原 告 綠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柏勳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265,41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,176元(壹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