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39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 定代理 人 張振芳
訴 訟代理 人 吳定昂
被 告 拾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朱淑貞
被 告 張方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410,65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,75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賴麗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