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51號
原 告 今向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麒任
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
複 代理人 宋佳恩律師
被 告 黛特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方瑀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9萬4,71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2,4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童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