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98號
原 告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
原 告 麗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
被 告 玉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葉建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6萬1,4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3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翊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