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11號
原 告 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
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
施旻孝律師
林曉薇律師
被 告 黃江祝
張玉英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
被 告 李淑貞
顏君謀
蘇永村
呂淑女
許新添
郭素梅
翁國彰
翁國華
翁楊玉雲
林天來
黃廷鳳
黃喜榮
黃喜源
藍簡杏
藍瑋琛
楊增祥
楊昌林
楊真惠
楊凌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213萬0,803元【計算式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00地號土地面積229.17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17,000元×原告權利範圍193,250/434,250=22,130,803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萬6,8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童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