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15號
原 告 中華廣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史主平
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99,8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蘇莞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