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48號
原 告 恩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啓恩
訴訟代理人 郭恆昱
被 告 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吳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尾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87,51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6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