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69號
聲 請 人 台灣柏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泳錫
代 理 人 林元祥律師
謝家岷律師
相 對 人 凱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惠娟
相 對 人 上和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惠娟
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仲裁判斷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336,938元,依仲裁法第52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,應繳納聲請費2,000元,茲依仲裁法第52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