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84號
原 告 弘富國際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張家瑋
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
王俊賀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科彥行銷通路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,17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