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85號
原 告 弘富國際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張家瑋
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
王俊賀律師
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6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蘇莞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