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97號
原 告 懷寧醫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清彥
被 告 長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富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4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,5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愷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