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972號
原 告 愛樂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
被 告 黃鳳美
黃鴻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茲就原告對各被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列如下:
一、就被告黃鳳美部分為新臺幣(下同)18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,820 元。
二、就被告黃鴻棋部分為132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,068元。
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3 萬2,888 元(18,820+14,068=32,888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