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990號
原 告 昌隆針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長太
被 告 通用不織布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王健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萬6,000元(貳拾柒萬陸仟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起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信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