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
原 告 黃智雄
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
被 告 大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特別代理人 劉欣怡律師
參 加 人 何念慈
訴訟代理人 黃薌瑜律師
劉健右律師
洪堯欽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上午11時20分許,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賴峻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