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033號
上 訴 人 勝典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國祥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馥陽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,197,67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,0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李依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