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159號
上 訴 人 金財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俊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宏勢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350,6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,39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劉馥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