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229號
反訴原 告
即 被 告 莊振芬
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
反訴被 告
即 原 告 富昇塗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美竹
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邱雅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