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
原 告 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居富
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
複 代理 人 王皓律師
被 告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啓瑞
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
陳湘儒
林子靖
複 代理 人 李毓倫律師
郭逸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○○○年○月○○日下午二時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