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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
原      告  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沈居富  
訴訟代理人  王怡惠律師
複 代理 人  王皓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啓瑞  
訴訟代理人  袁濬權  
            陳湘儒  
            林子靖  
            王子文律師
複 代理 人  李毓倫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郭逸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「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」。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「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111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」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