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
原 告 今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建益
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
被 告 順億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逸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兩造於冷凍倉庫承租與委託搬運管理契約書第23條已約定:「雙方因本合約書牽涉訴訟時,願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等語(本院卷第17頁),依上開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游曉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