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353號
上 訴 人 黃貞綾
被 上訴 人 大飛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昊呈
被 上訴 人 陳致豪
賴依甯
陳思瑀 指定送達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,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6,300元(計算式:1,996,000元-333,700元-156,000元=1,506,3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92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逸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