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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428號
原告即反訴 
被告        戴琴帆 

訴訟代理人  蔡樹基律師
被告即反訴
原告        曾端生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「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勢永和區一段99向8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」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劉芷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