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46號
上 訴 人 周廣福
被 上訴人 格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存孝
吳榮霖
訴訟代理人 張厚元律師
黃明展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775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張韶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