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476號
上 訴 人 鉦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勝良
被 上訴人 林芳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795,520元(計算式: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62,400元/㎡×房屋占用面積44.8㎡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,0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