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
原 告 雷承竣即古吉七張商行
訴訟代理人 陳湘傳律師
賴思仿律師
被 告 趙貫廷
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
複代理人 黃紀方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劉芷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