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557號
上 訴 人 大愛徵信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花淑卿
訴訟代理人 李文喜
被 上 訴人 陳雅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許宸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