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558號
原 告 廣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思博
被 告 楊博文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威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