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58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宏昱輪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忠仁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80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527,12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,2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,爰依上開規定,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翊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