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736號
原 告 馥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盛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光憲
被 告 翁國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9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67頁)。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、答詢表4 紙足參(見本院卷第71至79頁)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楊佩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