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86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金成橡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原卿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梁榮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榮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2萬7,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,2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劉芷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