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955號
原 告 富利旺不動產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段仰蘭
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
被 告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
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
複代理人 路涵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報酬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辯論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翊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