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072號
上 訴 人
即被 告 創志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永志
被 上訴人
即原 告 昌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凱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9,36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郭于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