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09號
上 訴 人 王李款
被 上 訴 人 瑞昶建設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970,28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,75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廖美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