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10號
上 訴 人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豐年
送達代收人 王子云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敏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66,80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,78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曾怡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