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240號
上 訴 人  翁顥珉 
被上訴人  順傑國際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陳佳慧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翁顥珉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111年12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,上訴人業於111年12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。上訴人逾期,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,其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曾怡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