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276號
原 告 呂絨婷
兼
訴訟代理人 柳清隆
被 告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祥誌
賴翊芃
郭傳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。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5日上午10時25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沂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