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332號
原 告 許嘉倩
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
被 告 陳幸子
許世琪
許銘鋒
許銘哲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郭展瑋律師
被 告 長興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政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睿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