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469號
原 告 王培儒
訴訟代理人 楊雅鈞律師
被 告 郭萬理即萬寅工程行
訴訟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
許書瀚律師
被 告 簡如玉即福德起重工程行
簡德榮
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
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
被 告 伊斯漫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鈞輝
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律師
複 代理人 洪志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7日上午11時15分許,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賴峻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