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542號
原 告 惠州市傘緣王雨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偉
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
複 代理 人 陳俊宏律師
陳宥任律師
被 告 點翠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李政哲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○○○年○月○○日下午二時二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