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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73號
原 告 彭琇苑
以上原告與被告寶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告法定代理權之欠缺(參民事訴訟法第116條、第249條1項第4款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
陳翠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曾怡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