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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742號
原      告  兆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樓一飛 
訴訟代理人  陳明清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張仁旭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下午4時10分,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,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
三、檢送被告所具之「補充理由狀」影本1件,請原告具狀表示意見。
四、請被告提出上開「補充理由狀」內所載事實之相關證據資料。
五、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  法 官 曹惠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董怡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