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781號
原 告 合興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茂吉
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
被 告 高阿輝
高進華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郭堂源
被 告 高文通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
林靜怡律師
被 告 高振傑
高振凱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鄭蕙芬
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(高阿義遺產管理人)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許宸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