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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790號
原      告  李添財  
被      告  信得彩色特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

兼上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  吳聰海  

被      告  謝金田  


            趙爾錕  

            吳芬嬌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應刪除原告李添財居所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」之記載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  傅紫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