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792號
上 訴 人 楊進益
送達代收人 林世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進河等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墊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12,42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,98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劉冠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