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833號
上 訴 人 鼎淋針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承毅
被 上 訴人 漢泰針織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金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68萬986元(本院卷第91至91頁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,14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許宸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