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3005號
反訴原 告
即 被 告 日向綠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龔郁盛
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
反訴被 告
即 原 告 凌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輔慶
訴訟代理人 劉安宇律師
李增胤律師
黃仕翰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915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邱雅珍